来源:成都讨债公司 阅读:
时间:2025-12-23 18:56:03

在债务关系中,担保是常见的增信方式,但很多人因分不清“一般保证”与“连带责任保证”的区别,盲目签字担保,最终承担了超出预期的债务责任。明确两种担保方式的核心差异、责任边界,是规避担保风险的关键,无论作为担保人还是债权人,都需深入了解。
一般保证的核心是“先诉抗辩权”,担保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。简单来说,当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时,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债务人追偿,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,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剩余债务。例如,甲为乙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,乙逾期未还,债权人需先起诉乙并执行其财产,若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,才能要求甲偿还欠款。
连带责任保证则无“先诉抗辩权”,担保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。只要债务到期未清偿,债权人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,可直接选择要求债务人还款,或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,也可同时向两者主张权利。此外,两种担保的认定规则不同:若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,法律将直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。因此,作为担保人,签字前务必明确担保类型,避免因约定不明承担过重责任;作为债权人,连带责任保证能更有效地保障债权实现。